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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徙资格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凭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法子》(国科发火〔2016〕32号 ,以下简称《认定法子》)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划定 ,为做好跨认定机构治理区域整体迁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认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领域

经其他 。ㄗ灾吻⒅毕绞幼⒋蛩愕チ惺校┤隙ɑ谷隙ú⒃谟行谀谡迩ㄡ阒廖沂〉母咝录际跗笠 。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 ,顺次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企业注册信息治理”—“异地搬迁”栏 ,按要求实现有关内容填写和资料上传 。同时 ,向迁入地高新技术企业归口治理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徙登记申请书(具体见附件) ;

2.原认定机构宣告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3.企业迁徙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

4.企业调换前、后交易牌照复印件 ;

5.迁徙通知书(迁入、迁出证明)复印件 ;

6.迁出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跨 。ㄊ校┣ㄡ闼笆照鞴苄畔⑷啡媳砀从〖 ;

7.企业整体迁徙的其他证明资料 。

(二)归口治理部门审核推荐 。迁入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依照《认定法子》和《工作指引》有关划定 ,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不属于整体迁徙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经核实后切合有关划定的 ,迁入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须以正式文件向省认定机构出具提请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持续有效的汇报 。

(三)审核布告 。省认定机构对推荐资料进行审核并布告 ,切合整体迁徙前提的企业 ,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持续有效 ,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

三、其他要求

整体迁徙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将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目录治理 ,迁入地有关部门需按有关划定为迁入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昔时 ,企业应依照我省有关工作要求进行沉新认定 。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徙登记申请书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度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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