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视注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暂行法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实,当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4日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治理暂行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生平态文化思想,落实造作强省建设战术部署,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凭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展绿色造作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为疏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造作先进典型,加快推动我省绿色造作系统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出产干净化、废料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安徽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平正、公正的准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掌管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治理工作。各视注直管县经信部门掌管本地域绿色工厂的造就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 根基前提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根基前提:
(一)企业在省内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出产过程中遵守有关司法、律例、政策和尺度。
(二)企业拥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业业中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要辅导高度器沉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治理机构,掌管有关绿色发展的造度建设、教育培训、施杏注查核及嘉奖工作,成立指标责任造。
(四)企业造订了绿色工厂建设中持久规划、量化的年度指标和执行规划,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主张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出产和能源治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治理系统、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治理系统、GB/T 24001要求的环境治理系统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治理系统,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有关绩效指标优于同业业均匀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及三年)未产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变乱,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法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本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赞成后纳入本地造就打算,企业依照省级绿色工厂的有关尺度要求美满自身前提。
第七条 在切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根基前提、满足《绿色工厂根基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通常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假造《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汇报》(体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汇报》应凭据企业现实情况进行假造,汇报假造人员要依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疑神疑鬼发展示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汇报中资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齐全性和正确性。
第九条 评价了局切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本地视注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视注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视注直管县可结合本地现实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尺度要求,疏导企业不休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凭据必要组织发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切合省级绿色工厂前提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颁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尝试年度信息报送造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发展情况,书面汇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实时总结本地域绿色造作示范功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尝试动态治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治理和现实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资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实时颁布复审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凭据必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领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划定参与复审的;
(二)复审了局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伪资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产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变乱,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治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持续维持省级绿色工厂通常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沉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地点企业产生改名,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调换。若产生沉组等沉大调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换换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颁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景象等情况的,取缔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不容该机构在我省发展绿色工厂评价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准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度级绿色工厂,并凭据安徽省支持造作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赐与有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有关金融机构,争取有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法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掌管诠释。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治理法子(试行)》(皖经信节能〔2017〕165号)同时废止。

